【原文】
甲寅 ①,天子作居范宫 ②,以观桑者 ③,乃饮于桑中 ④。天子命桑虞 ⑤,出[缺字]桑者 ⑥,用禁暴民 ⑦。
【注释】
①甲寅:五月十七日。距前“庚辰”三十四日。
②作居:兴建居所。范宫:周穆王的别宫。郭璞注:“范,离宫之名也。”洪颐煊校注:“今本《纪年》云:‘十四年夏四月,王畋于军丘,五月作范宫。’”陈逢衡云:“范,在春秋时为晋大夫士会之邑,汉属东郡,置范县,今山东曹州府范县。是其地在周初即名‘范’,穆王于此地作宫,故以名之。”王贻樑云:“范宫,地望不明,约在圃田之北。诸说未可定。”
③桑者:采桑的人。郭璞注:“桑,采桑也。诗云:‘桑者闲闲兮。’”洪颐煊校注:“《毛诗释文》本作‘闲闲’,《太平御览》九百五十七引作‘闲闲’,与今注疏本同。”
④饮:洪颐煊校注:“《太平御览》九百五十七引讹作‘饭’。”陈逢衡云:“《御览》九百五十五引作‘饮’,九百五十七无此条。”桑中:郭璞注:“桑林之中。”
⑤桑虞:管理桑园的官员。郭璞注:“主桑者也。”
⑥出[缺字]桑者:出内桑者,即监护出入的采桑人。[缺字],檀本填“内”字,又云:“亦十虞之一也,司桑女出入之节。”
⑦用禁暴民:以禁止强暴之人。郭璞注:“不得令妄 犯桑本。”本,应作“林”“木”。檀萃云:“郭说非也。盖禁强暴之人不得入桑林以犯桑女耳,桑虞厉禁,岂有犯桑木者哉!”陈逢衡云:“《太平御览》九百五十五引作‘不得令害犯桑妾也。’”“毛西河《国风省篇》曰:‘古文云:“穆天子作居范宫,以观桑者。”桑者,桑妇也。彼以为采桑妇工,故必桑妇而后得称为“桑者”。故又曰“出[缺字]桑者,用禁暴人”也,盖惟恐狂夫之或及于彼桑妇也,非桑妇则暴何禁矣。’”陈逢衡云:“《御览》九百五十五引、九百五十七无此条。”民,洪颐煊校注:“本作‘人’,从《艺文类聚》八十八、《太平御览》九百五十七引改。”
【翻译】
五月十七日甲寅,穆天子兴建居所范宫,为观看采桑的人,就在桑林中饮酒。穆天子命令管理桑园的官吏监护出入桑林的采桑人,以禁止暴徒扰民。